(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章小漫与黄林森、湖北宜昌林森实业有限公司、黄清华、宜昌钦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章小漫。被告黄林森。被告湖北宜昌林森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711218-9),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森,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清萍。被告黄清华。被告宜昌钦正矿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056694-8),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红东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漫与被告黄林森、湖北宜昌林森实业有限公司、黄清华、被告宜昌钦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章小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3670元,由原告章小漫负担。审判员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南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