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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章小漫与黄林森、湖北宜昌林森实业有限公司、黄清华、宜昌钦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章小漫。被告黄林森。被告湖北宜昌林森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711218-9),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大连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森,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清萍。被告黄清华。被告宜昌钦正矿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056694-8),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红东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漫与被告黄林森、湖北宜昌林森实业有限公司、黄清华、被告宜昌钦正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章小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3670元,由原告章小漫负担。审判员杜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南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