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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洋俪商贸有限公司与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洋俪商贸有限公司,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36号原告上海洋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晨、王慧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AVIDEDWA,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丽叶、施群海,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洋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洋俪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无其它缓缴、免缴诉讼费的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作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洋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强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