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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2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210号原告:阮某,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零庆鸣,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邓国锐、刘玉群,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因被告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需移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