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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广州绿友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雨果高尔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绿友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南雨果高尔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746号原告广州绿友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工业二路2号302。法定代表人肖毓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隆文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雨果高尔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路79号西子花苑6号栋1201房。法定代表人唐宇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绿友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雨果高尔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绿友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雨果高尔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绿友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绿友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922元,由原告广州绿友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利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