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乔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251号原告:乔某,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被告:潘某,又名潘新兵,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乔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乔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阿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