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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勤建、蔡海涛与蔡海涛、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建,蔡海涛,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861号原告:王勤建。委托代理人:戴坚,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海涛。被告:程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建为与被告蔡海涛、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王勤建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