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汀非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蔡葆炜、梁兴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汀非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长汀县计生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蔡葆炜,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梁兴芳,女,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葆炜的配偶,住址同上。本院于2006年2月10日作出了(2006)汀非执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计生局征收被执行人蔡葆炜、梁兴芳社会抚养费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计生局缴纳社会抚养费24664元,并承担执行费用27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蔡葆炜有银行存款,依法应予扣划,以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葆炜的存款24934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