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605号原告魏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举行婚礼,同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甲,2007年11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同年4月14日双方在凉州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及原告父母,致使原告多次受伤住院治疗,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刘某甲由原告抚养,男孩刘某乙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吵嘴、打架现象,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我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取得原告谅解,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甲,2007年11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2009年4月14日在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厮打,2015年8月23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殴打,原告返居娘家,居住至今,并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被告主动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珍惜多年来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希望得到改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候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