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双得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志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双得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志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693号原告上海双得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贤财。委托代理人刘建召,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志超。委托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双得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得力公司)与被告王志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晨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召、被告王志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双得力公司诉称,被告发生工伤后没有回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现原告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误,不同意部分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1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7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706元,但同意按裁决支付原告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702元。被告王志超辩称,原告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且被告伤后再未回公司上班,双方合同已实际不能履行,原告起诉没有依据,同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13年9月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月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1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0月17日,被告所受伤害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4日,被告伤情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15年5月21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015年7月16日,该会作出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1695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70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2706元、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702元。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对鉴定结论,原、被告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鉴定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伤后未回原告处工作,并为主张工伤待遇申请仲裁,可视作以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被告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理赔,故原告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被告相应待遇。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对裁决确定的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双得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志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1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27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2706元;二、原告上海双得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志超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人民币7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双得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晨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