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翟留定与广州裕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定,广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21号原告:翟*定,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广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任*。被告: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定诉被告广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缴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翟*定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萧静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