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圣湖与郑行荣、陈昭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陈圣湖,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郑行荣,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陈昭君,女,土家族,沅陵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圣湖与被执行人郑行荣、陈昭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行荣、陈昭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行荣、陈昭君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