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唐向辉人民陪审员 原乃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腾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