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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熊保中与蛟河市天岗镇明达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保中,蛟河市天岗镇明达石材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91号原告:熊保中,男,56岁。被告:蛟河市天岗镇明达石材厂。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经营者:李长明,个体工商户业主。原告熊保中与被告蛟河市天岗镇明达石材厂(以下简称:天岗明达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于2015年9月8日由审判员孙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保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岗明达石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保中起诉称:自2015年5月开始,熊保中经人介绍到天岗明达石材厂从事上料等工作,约定工资每月4000元。熊保中一共工作一个半月,天岗明达石材厂拖欠工资3483元,至今未能给付。2015年7月10日天岗明达石材厂经营人李长明为熊保中出具工资单一份。现熊保中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天岗明达石材厂给付拖欠的工资款3483元。经审理查明:熊保中自2015年5月开始到天岗明达石材厂从事上料等工作,约定工资每月4000元。熊保中一共工作一个半月,天岗明达石材厂拖欠工资3483元,至今未能给付。2015年7月10日天岗明达石材厂经营人李长明为熊保中出具工资单一份。载明:“熊保中工资尾款3483元整,停锯结清。”。熊保中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经蛟劳仲不字(2015)第72号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工资单。被告天岗明达石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熊保中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在天岗明达石材厂从事上料等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熊保中提供了劳动,天岗明达石材厂应当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熊保中要求天岗明达石材厂支付工资款3483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蛟河市天岗镇明达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熊保中拖欠的工资款3483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蛟河市天岗镇明达石材厂负担。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