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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满花诉被告谢荷川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满花,谢荷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郑满花,女。委托代理人徐雄斌,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荷川,男。委托代理人文斌,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满花诉被告谢荷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满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满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满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郑满花负担。审判员  曹陆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