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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韩桂莲、王学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韩桂莲,王学双,宁秀梅,王学安,青岛市宝山标准件有限公司,青岛城阳红岛永顺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桂莲。被执行人王学双。被执行人宁秀梅。被执行人王学安。被执行人青岛市宝山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村。法定代表人王学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城阳红岛永顺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村西。负责人宁秀梅,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韩桂莲、韩康德、王学安、王学双、宁秀梅、青岛市宝山标准件有限公司、青岛城阳红岛永顺五金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