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0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红磊与陈英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47号原告张红磊。委托代理人潘献阳,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英杰。原告张红磊与被告陈英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磊及委托代理人潘献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英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被告将位于夏邑县城孔祖大道中段东侧的门面楼一共四层1100平方米租赁给了原告。双方约定租赁期限20年,协议租赁期内该房屋不得向他人转让或出售,否则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租金损失。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向被告交纳定金5000元,后于2011年9月16日汇款给被告2600000元,付现金50000元,共计支付被告2700000元,按期足额交纳了租金,合同已生效。后2011年底被告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农行京港支行。2015年初,因被告没有按期偿还,京港支行已将被告诉至法院,现法院已下达判决,该房屋已进入执行程序,该房屋将作为抵押物被拍卖,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英杰辩称,2011年9月,被告将其所有的夏邑县城孔祖大道中段东侧的门面楼一共四层1100平方米房屋租赁给了原告,签署了租赁协议一份,约定了租期20年,租金总额2700000元,原告已按约定支付,协议生效。协议履行中一直没有违约行为,至2015年3月,被告与农行商丘京港支行发生贷款纠纷,该行将被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一金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败诉,偿还农行贷款340万元及利息。该房屋是这笔贷款的抵押物,已被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认为,其在房屋租赁协议生效后,将房屋作抵押物的行为并未违反协议条款,该房屋被强制执行并非被告故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和不履行协议义务,被告愿意尽快与农行商丘市京港支行达成还款协议,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一份;2、银行汇款单据二份,流水账一份;3、原告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款2700000元,现原告已将该房屋转租给夏邑县电信公司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认证权利,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影响本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原件,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对原告付款的事实,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答辩及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8月5日,原、被告就被告所有的位于夏邑县城孔祖大道中段东侧的门面楼底上共四层1100平方米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租期20年,租金总额2700000元,原告已按约定支付了租金,后原告将该房屋转租给夏邑县电信公司经营至今。2015年3月,被告与农行商丘京港支行发生贷款纠纷,农行商丘京港支行将被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5)商民一金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农行商丘京港支行贷款340万元及利息,该房屋是这笔贷款的抵押物,已被下达执行通知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原告按约定支付被告租金,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双方已实际履行,能够认定原、被告房屋租赁协议成立且已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被告用房屋作抵押且未还清贷款,房屋被执行拍卖,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红磊与被告陈英杰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被告陈英杰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英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德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