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松彦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彦,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松彦,男,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公司总经理。王松彦与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松彦租金76089元。二、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主张本应由王松彦交纳的税金(按被告开始履行合同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2004年8月至2011年12月总租金的17.58%)。案件受理1205元,由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0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茂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7835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