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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守臣诉董连杰、关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守臣,董连杰,关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312号原告:关守臣,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董连杰,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关雪娇,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守臣诉被告董连杰、关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守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守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4元,减半收取1,957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