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扬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群青村华文轻工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203室,组织机构代码09137205-2。法定代表人许世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冰冰(系原告员工),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净峰镇墩中村南头178号。委托代理人徐高祥(系原告员工),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龙当镇新街88-1号D4幢702室。被告陈扬达,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刺桐东路国际星城3#-1102,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801180135。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扬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15年月20日,本院作出(2015)惠民初字第3317-1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2015年8月18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泉民终字第3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扬达撤回上诉。2015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许一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蔡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