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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郝某某,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绥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