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郝某某,女,1979年9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3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绥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