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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水娣与刘水珍、中山市朗琦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娣,刘水珍,中山市朗琦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66号原告:刘水娣,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荣鸿飞、匡腊光,均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水珍,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朗琦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娣诉被告刘水珍、中山市朗琦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水娣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原告刘水娣已预交),由原告刘水娣负担。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