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514号原告汪某某,女,生于1984年,土家族,住黔江区。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1年,苗族,住黔江区。原告汪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准许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庚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