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董xx与任xx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董XX,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任XX,男,1978年8月4日出生。董XX与任XX婚纠纷一案,业经(2015)石民初字第7748号民事判决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任XX给付案款人民币121429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在已经履行一部分,但没有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石民初字第7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