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马林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立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60号上诉人蔡马林,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蔡马林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立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蔡马林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陈建民的住所地在安阳市文峰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蔡马林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蔡马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