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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周明玉与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钟祥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一初字第00180号原告周明玉。被告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文峰路28号。法定代表人谢传忠,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钟祥市粮食局,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中果园街6号。法定代表人邹卫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红芝,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莉,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周明玉诉被告钟祥市粮油食品包装公司、钟祥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周明玉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9月14日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周明玉于2014年8月24日收到本院的传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明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明玉负担。审判员彭友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杨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