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谷士亮与被执行人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士亮,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53号案外人沈阳北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张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亚杰,辽宁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谷士亮,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谭巍,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祥平,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字第01054号申请执行人谷士亮与被执行人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沈阳北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沈阳北美木业有限公司称,本院执行局于2015年7月27日查封的存放于沈阳久福地板厂库房内的‘巴菲克’地板系案外人所有的财产。系案外人于2015年7月19日购买取得。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购货合同、协议书、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收条、欠条等相关证据。本院查明,2015年6月17日,本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谷士亮与被告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被告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谷士亮货款240,499.34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书中的给付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部门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经开执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6,497.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此查封了‘巴菲克复合地板’及地板膜、钢板、铁架子等物品。案外人对此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2015年7月19日,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北美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一份。约定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将其委托沈阳久福地板厂生产加工的成品地板9114件,计20,635.635平方米,以37.5元/平的价格出售给沈阳北美木业有限公司。货款总计773,837.00元。付款方式为指定付款,付款后货物所有权归沈阳北美木业有限公司。同时对交货期限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即交付货物。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经开执字第10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购货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购货合同,案外人主张与被执行人沈阳巴菲克实业有限公司发生过地板买卖关系。但根据双方之间的购货合同可表明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即2015年7月19日即已交付货物。而本院系于2015年7月27日查封了涉案财物。故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查封的财物系案外人所有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沈阳北美木业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