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11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对被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