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谢德芳与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张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芳,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张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谢德芳。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长兴路189号。法定代表人葛罗扣。被告张奇兰。原告谢德芳与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张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因涉及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件较多,且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正被调查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借款可能涉嫌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查处,故本案现尚不属民事案件审理之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德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71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谢德芳(原告谢德芳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三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