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文达与张家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达,张家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达,男,195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张家爽,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陈文达与被执行人张家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2004)仙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家爽赔偿原告陈文达医疗费7230元、误工费204元,合计7434元,扣除已支付的860元,实际赔偿6574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张家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文达为了实现其诉讼目的,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家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仙民一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定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