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全、赵敏与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全,赵敏,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敏。原审被告: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云。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5)足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大足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