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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元元与宿迁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江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元,宿迁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江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219号原告王元元。被告宿迁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伟。被告江林锋。原告王元元与被告宿迁正阳科技有限公司、江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王元元负担。审 判 长  蔡红虹代理审判员  马志敏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