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葛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510号原告葛某。被告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景汉审判员李京华人民陪审员李崇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黄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