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光亮等与马玉兰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亮,赵明秀,马玉兰,马玉华,马玉山,马玉峰,潘秀芬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马光亮,男,生于1932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赵明秀,女,生于1935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栗昭伟,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兰,女,生于1953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马玉华,女,生于1959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马玉山,男,生于1963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秀云,女,生于1963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住章丘市,马玉山之妻。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女,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马玉峰,男,生于1967年8月2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风英,女,生于1966年8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女,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潘秀芬,女,生于1967年4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亮、赵明秀与被告马玉兰、马玉华、马玉山、马玉峰、潘秀芬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光亮、赵明秀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光亮、赵明秀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亮、赵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光亮、赵明秀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记录赵春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