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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暴玉芬、卢泽光、卢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暴玉芬,卢泽光,卢跃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冀,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冰,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暴玉芬,女。委托代理人李小雷,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泽光,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跃亮,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暴玉芬、卢泽光、卢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同暴玉芬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志勇审 判 员  刘艳利代理审判员  浮代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