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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彭青雄、刘运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彭青雄,刘运连,廖志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3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西街。法定代表人曾水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平。被告彭青雄。被告刘运连。被告廖志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诉被告彭青雄、刘运连、廖志斌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彭青雄、刘运连、廖志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彭青雄、刘运连、廖志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海鹏校对责任人:陈坚打印责任人:胡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