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康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启莲、肖新华与李显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启莲,肖新华,李显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何启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1969年出生,重庆市人,现住康马县。申请执行人肖新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1971年出生,四川省邛崃市人,现住康马县。被执行人李显奎,男,汉族,1974年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系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揽国家电网康马县与岗巴县交界处工程班组长,现住址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康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显奎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发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显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显奎在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账户中有20余万收入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李显奎在四川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收入199855.00元(壹拾玖万玖仟捌佰伍拾伍圆),其中包括:申请执行标的197000.00元(壹拾玖万柒仟圆)和执行费2855.00元(贰仟捌佰伍拾伍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次仁卓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次仁拉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