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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伟诉被告林瑞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林瑞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建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修武县。委托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瑞芳,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诉被告林瑞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强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