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朱xx。委托代理人薛xx。被告李xx。原告朱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2月10日办理婚姻登记。1996年10月28日生育长女李某,1999年8月24日生育长子李某某,现年17岁,外出打工挣钱。我们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生气打架,现在已经没有感情了,原告曾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2月10日办理婚姻登记。1996年10月28日生育长女李某,1999年8月24日生育长子李某某,现年17岁,外出打工挣钱。原告曾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亦没有和好。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民事判决书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曾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鹏翼审 判 员 徐晓华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