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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18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犯抢劫罪一案,于二Ο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周×退赔人民币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张立朝。原审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波审 判 员  郑敏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