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3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涛与被告游海军、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游海军,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3306-1号原告王涛,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游海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宋常宝,公司经理。被告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游海军,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游海军、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万元予以冻结。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