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隋洪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隋洪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曹玉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翠红,该公司职员。被告:隋洪有,男,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隋洪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