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夏正芹、唐于忠与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正芹,唐于忠,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夏正芹,市民。原告唐于忠,市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士季。被告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南路2号楼。法定代表人于从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夏正芹、唐于忠诉被告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盐城市鼎畅投资有限公司已被阜宁县公安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正芹、唐于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夏正芹、唐于忠。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春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