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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李士献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士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082号罪犯李士献,男,汉族,1978年3月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4日作出(2000)沪一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士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0)沪高刑终字第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上海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1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05月20日和2010年12月10日二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士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士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士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士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原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