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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兰仙与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仙,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王兰仙,女,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尧福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华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仙与被告成都怡茂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兰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文军人民陪审员  刘蓉丽人民陪审员  巫翼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