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高明峰与唐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峰,唐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高明峰。委托代理人:韩芳。委托代理人:郁继明。被告:唐梁。原告高明峰诉被告唐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正伟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峰的委托代理人韩芳、郁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3月2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清。同时约定违约方承担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同日,原告按约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转账上述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有1800000元借款本金未归还。2014年6月13日,原告委托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函催讨,但被告仍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456637.50元(自2012年7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15年3月17日,以后据实结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详见借款利息计算表),合计2256637.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京律民字(2014)第204号律师函、EMS邮政特快专递底单、EMS签收记录,共同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万元,至今仍有180万元借款本金未还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条、约定诉讼管辖及律师费承担等内容,原告委托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仍拒绝返还的事实;2、《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律师费5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相关,故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本院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尚有借款1800000元未归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该利息应以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6.1%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2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3月17日的逾期利息为301645元。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0元,原告主张该费用符合原、被告双方约定,未超过律师费相关收费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唐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高明峰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01645元(暂计至2015年3月17日),合计2101645元;2015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6.1%的标准另行计算支付。二、唐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明峰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驳回高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254元,由高明峰负担2033元,唐梁负担28221元。其中唐梁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唐梁负担,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高明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正伟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陆燕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