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黎岳莲与黄剑峰、莫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669号原告:黎岳莲。委托代理人:岑志坚。被告:黄剑峰。被告:莫福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236号。负责人: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通宇,该公司员工。原告黎岳莲与被告黄剑峰、莫福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黎岳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岳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岳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由原告黎岳莲承担。代理审判员蔡小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侯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