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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92号-1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孟庆建与翟小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92号-1申请执行人孟庆建。被执行人翟小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翟小涛以其妻梁文艳名义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云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