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滑法执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滑法执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6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6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08年3月19日前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妻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老店支行有存款,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李某某同意用该款清偿张某某应支付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妻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老店支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方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