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建松与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松,张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080号原告吴建松,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张秀梅,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松与被告张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秀梅名下两辆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座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5幢1201室房产做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建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扣押被告张秀梅名下车牌为闽H×××××、闽H×××××的两辆轿车,保全价值513000元2、冻结原告吴建松座落于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B区5幢1201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价值以人民币513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永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