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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刚、张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刚,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9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刚。被执行人张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刚、张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刚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铁篱村某组某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